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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4839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結婚時訂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婚後生丙、丁二子,丙男與戊女結 婚,婚後生庚子,庚男與癸女結婚,婚後生 A 子,丁男與己女結婚,婚後生辛子、 壬女,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500 萬元。試分別申論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丙於繼承開始後,因偽造遺囑被發現而喪失繼承權,而丁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 如何繼承?(13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1.丁拋棄繼承,依民法1176條1項規定,1138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位繼承人,丁拋棄,應繼份歸屬於其他同位繼承之乙及丙。 2.庚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1)1145條1項4款,偽造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喪失繼承權。 (2)1140條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3.綜上,甲之遺產1500萬由乙及庚均分,各得750萬元。
詳解 提供者:ttps921126
(一)1.夫妻財產 按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查甲男與乙女結婚,結婚時訂定夫妻分別財產制,故配偶乙無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2.遺產繼承 (1)適格繼承人: ① 乙: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乙得繼承甲之遺產。 ② 丙:丙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一順位繼承人,惟丙於繼承開始後,因偽造遺囑被發現,而依民法第1145條第4款規定喪失繼承權,故無繼承人適格。 ③ 丁:丁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一順位繼承人,惟丁因拋棄,故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無繼承權。 ④ 庚: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丙喪失繼承權,故由庚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⑤ 辛、壬: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要件為,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丁為拋棄繼承,並非代位繼承之要件,故辛、壬無代位繼承權。 (2)應繼分: ① 乙: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乙之應繼分與民法第1138條第1款平均分配,故為二分之一,即750萬元。 ② 庚: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丙喪失繼承權,故由庚代位丙之應繼分,丙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即7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