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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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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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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4839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4839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在朋友丙的慫恿下,認識外籍女子乙,甲對之頗有好感,認識不久即結婚,並辦 妥結婚登記。丙為避免其財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與妻子丁商量後,遂將其所有之 房屋一棟,登記過戶到妻丁之名下。某日,甲問丙是否肯出租其所有之房屋,丙告 知甲,已將前揭房屋讓與給丁,甲遂向丁洽商,並完成訂立租約。訂約後甲、乙一 起搬入。試申論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丁可否依法向乙主張租金給付?(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1.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僅得對契約相對人為主張。故丁不得向非契約相對人乙請求租金給付。 2.假設租屋契約係由丁與甲乙共同簽訂,即甲乙同為承租人,惟因承上述,丙得請求甲乙搬離該屋,甲乙得據此向出租人丁主張其債務不履行,於此丁亦不得向承租人請求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