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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4839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婚約。嗣甲、乙成年,於同一工作場所相 識始知上情,惟雙方均無異議,故互相承認婚約,並論及婚嫁。然好景不常,甲因 工作關係,認識酒店女公關丙女,進而熱戀,置乙女於不顧,荒廢工作。甲男之父 母見狀,為讓甲男早與丙女斷絕往來,遂一再督促甲、乙結婚。甲見父母催婚甚急, 遂向乙女表明結婚之意,惟乙女見甲男沈迷酒色,不願與之結婚。試申論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婚約,該婚約效力為何?又嗣甲、乙成 年,互相承認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訂之婚約,該婚約效力為何?(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1.民法972規定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由父母代訂無效。 2.甲乙承認行為是另成立新訂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