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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4839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結婚時訂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婚後生丙、丁二子,丙男與戊女結 婚,婚後生庚子,庚男與癸女結婚,婚後生 A 子,丁男與己女結婚,婚後生辛子、 壬女,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500 萬元。試分別申論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若丙非喪失繼承權,而係在繼承開始前遭庚殺害,丁未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如 何繼承?(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1.依民法1145條1項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 2.丙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不得繼承。故原應由庚代位繼承,惟因庚亦已喪失繼承權,故依1140條,由直系血親卑親屬A代位繼承。 3.甲死亡遺產1500萬元由乙,丁,A繼承,各得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