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在朋友丙的慫恿下,認識外籍女子乙,甲對之頗有好感,認識不久即結婚,並辦
妥結婚登記。丙為避免其財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與妻子丁商量後,遂將其所有之
房屋一棟,登記過戶到妻丁之名下。某日,甲問丙是否肯出租其所有之房屋,丙告
知甲,已將前揭房屋讓與給丁,甲遂向丁洽商,並完成訂立租約。訂約後甲、乙一
起搬入。試申論下列問題:
⑴丙可否事後後悔,依法得向甲、乙主張搬離?(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1.民法87條1項規定通謀虛偽意思無效,丙仍為房屋所有權人。
2.租賃契約為債務契約,不以出租人有處分權為要件。縱丁非該屋之所有人,丁與甲所簽之租賃契約仍屬有效。
3.甲因有效租賃契約而有租賃權,然租賃權之債之相對性僅得對抗出租人丁,不得對抗非契約相對人之丙,是丙仍得主張甲無權占有。
4.綜上,丙為該屋之所有人,甲無權占有該屋,丙得依767條1項請求甲乙搬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