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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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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097年第二次司法人員、97年軍法官3等_法院書記官#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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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097年第二次司法人員、97年軍法官3等_法院書記官#33597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097年第二次司法人員、97年軍法官3等_法院書記官#33597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
97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抵押權人甲持法院許可拍賣債務人乙所有物(該抵押標的)之強制執行裁定。聲請 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拍定,依法代扣土地增值稅及其他一切執行費用後,尚有新台 幣(下同)一千三百萬元,可資分配。經查本件甲就上開抵押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一千萬元。惟其陳報抵押債權(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 等)共計一千四百萬元。復有併案債權人丙,執行名義為清償債務,債權額二百萬 元。試問:(30 分)
申論題內容
⑵若上開抵押權人甲尚持有對乙請求清償債務(上開設定抵押權之抵押債權)之執 行名義一千四百萬元。執行法院是否因甲聲請併案執行時間不同,而為不同之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