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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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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097年第二次司法人員、97年軍法官3等_法院書記官#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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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097年第二次司法人員、97年軍法官3等_法院書記官#33597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097年第二次司法人員、97年軍法官3等_法院書記官#33597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
97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基地所有權人甲與乙、丙共有該基地上之 A 建物,其應有部分為甲 1/2,乙、丙各 1/4。且甲與乙、丙分別就乙、丙之 A 建物應有部分占用基地之應有部分成立租賃 關係。嗣因乙、丙積欠甲租金未償,甲因此取得對乙、丙請求給付租金確定判決之 執行名義,並於民國 94 年 7 月 5 日聲請法院拍賣乙、丙對 A 建物之應有部分。乙 則於民國 94 年 8 月 5 日持法院准許變賣 A 建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確定判決 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變賣 A 建物。試問:(40 分)
申論題內容
⑵乙、丙之債權人可否參與分配?甲、乙、丙之債權人可否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