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任務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 1.自衛編組 員工10人以上 應編組 滅火班 通報班 避難引導班 員工50人以上應增編安全防護班 、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備自行檢查 每個月自行檢查 如有缺失 立即告知管理權人 3.火災或災害發生時的 滅火行動 通報聯絡 避難引導措施 4.每半年實施一次 滅火 通報 避難引導演習 不得少於4小時 事先告知當地消防機關 5.防火應變教育訓練 6.防止縱火行為 7.場地位置圖 平面圖 避難逃生圖 8.用火用電之安全管理措施 9.消防安全設備維護 10.其他公告相關規定 如有增建 改建 修建 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 施工時監督用火用電之安全
依同法13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製作防護計畫書,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實施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定 防護計劃書應包含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 2.防火避難設施之每月自行檢查 3.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4.滅火、通報、避難引導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 5.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 6.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7.防止縱火措施 8.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9.場所之位置圖、避難逃生圖及平面圖 10.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消防法 第 13 條 第一項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 消防防護計畫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其防火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異動亦同
11樓以上高樓建物或地下建物,或中央主管機關管理權有分屬時,個管理權人應協同製作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異動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