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37605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由於近年來國人生育率日益降低,影響社會人口結構與未來國家之生產力,內政部兒童
局為積極鼓勵生育,設若訂定「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要點」,規定申請婦女生育津貼者,
必須符合下列要件:具合法婚姻關係者;未婚婦女,則僅能領取最高百分之五十之生
育津貼;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用一點五倍(排富條款);不具備依其他法令不得領取津貼補助之事由。未婚甲女因
遭性侵害產下一子,知悉兒童局有此項補助,即依要點之規定向兒童局申請補助,卻遭駁
回,其理由為,因性侵產子違反善良風俗,不符合要點補助之精神,因此不予補助。
申論題內容
⑵若甲女合乎申請補助之資格,但由於其未婚生子,因此兒童局僅同意補助百分之五十
之生育津貼。甲女認為對於已婚婦女與未婚婦女生育津貼之不同規定,違背鼓勵生育
之目的;且此項差別待遇並無正當理由,違背平等原則之要求。試評論甲女之看法。
(10 分)
詳解 (共 1 筆)
- 按「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為釋字第 485 號解釋已有明文。
- 依題示,「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要點」(下稱系爭要點)訂定之目的,係因近年來國人生育率日益降低,影響社會人口結構與未來國家之生產力,故希望藉由補助之方式,降低父母生育子女之經濟壓力,以提高生育意願,並達到提高生育率之目的。
- 而系爭要點第一點以「是否有合法婚姻」作為區別發給生育津貼補助之金額多寡之依據,矧諸系爭要點訂定目的,補助之手段是為補貼父母,緩解經濟壓力以達成提高生育意願,且有新生兒出生使人口增加,即可謂達到補助之目的,故父母有無合法婚姻與立法目的根本無涉。
- 綜上,系爭要點認為無合法婚姻者僅得領取至多百分之五十之補助,使有婚姻者與無婚姻者形成之差別待遇,使無合法婚姻者於生育子女上立於較不利之法律地位,不符立法目的,自非合理,已違背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