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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6378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嗣協議離婚,並已辦妥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載明兩人於婚 姻關係存續中之民國 94 年間取得,而登記為甲男所有之 A 房屋及其基地 B 土地之 應有部分(下稱 AB 房地),歸乙所有,而由乙女承擔 AB 房地抵押之銀行貸款債 務等語,並於離婚登記後數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登記機關之表格,關於所有 權移轉登記,並無離婚協議之事由,且為節稅,故登記事由記載為贈與。離婚一年 多之後,乙女將 AB 房地出售予丁,扣除銀行貸款後得款新臺幣 300 萬元,亦已辦 妥由乙移轉於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⑶在丙係甲之金錢債權人之情形,如乙不知甲有負債而受贈與,但丁知甲係為脫債 而贈與時,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若法院判決丙勝訴,僅丁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 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聲明不服之共同被告?(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