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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6378
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6378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法院應如何著手整理本件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18 分)
⑵第二審法院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後,甲、丁分別具狀向受訴法院表示撤回各自之 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續行訴訟程序?(20 分)
二、甲育有三名婚生子女甲 1、甲 2、甲 3,均居住於臺中市。甲死亡後,甲 1 清查甲之 遺產時,發現甲於死亡前二年曾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購買位於宜蘭之 A 地,但將該 地所有權登記於乙名下,乙亦住在宜蘭。甲 1 即向乙主張 A 地係甲之遺產,而於生 前借名登記於乙之名下,故請求乙應將 A 地返還於甲之繼承人全體。詎料乙不僅拒 絕返還,更自稱其為甲之婚外情所生子女,自幼由甲提供生活費撫育成年,甲晚年 又因心感愧疚,遂購買 A 地贈與且登記給乙。問:甲 1 如為一勞永逸,避免乙將來 主張其為甲之子女而分其他遺產,可否利用一道程序解決上述紛爭,且應以何人作 為原告,向何有權限之法院起訴,並應如何撰擬訴之聲明?(37 分)
⑴如甲男之金錢債權人丙,向法院起訴主張甲、乙間之贈與為詐害行為,請求撤銷 甲、乙間贈與之債權行為與移轉 AB 房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則應以何人為被告? 如丙並聲請法院命丁回復原狀,則又應以何人為被告?(20 分)
⑵如甲、乙確係為脫產而依離婚協議書為轉讓,但丁不知其情事,丙之上開請求有 無理由?如丙為向甲購買 AB 房地之買受人,則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40 分)
⑶在丙係甲之金錢債權人之情形,如乙不知甲有負債而受贈與,但丁知甲係為脫債 而贈與時,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若法院判決丙勝訴,僅丁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 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聲明不服之共同被告?(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