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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6378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原告甲列乙、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丙為連帶保證人,乙屆期未清償借款,經催告仍拒不履行等情,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乙、丙連帶給付 300 萬元之判決。嗣乙於第一審 訴訟程序中死亡,由其全體繼承人丁、戊聲明承受訴訟。第一審法院認定甲僅交付 200 萬元借款予乙,乙全未清償,丁、戊為乙之繼承人,應繼承乙對甲之債務,丙 對甲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因而判命丙、丁、戊應連帶給付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 餘之訴。甲、丁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甲之上訴理由略以:甲確已交付 300 萬元借款予乙等語。丁之上訴理由略以:乙並未向甲借款;縱乙有向甲借款,乙已 清償完畢等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法院應如何著手整理本件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1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