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嗣協議離婚,並已辦妥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載明兩人於婚
姻關係存續中之民國 94 年間取得,而登記為甲男所有之 A 房屋及其基地 B 土地之
應有部分(下稱 AB 房地),歸乙所有,而由乙女承擔 AB 房地抵押之銀行貸款債
務等語,並於離婚登記後數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登記機關之表格,關於所有
權移轉登記,並無離婚協議之事由,且為節稅,故登記事由記載為贈與。離婚一年
多之後,乙女將 AB 房地出售予丁,扣除銀行貸款後得款新臺幣 300 萬元,亦已辦
妥由乙移轉於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