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地點為限:
一、緊急傷病活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二、送醫或轉診之途中
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6條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
一、緊急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二、送醫或轉診途中
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二,送醫或轉診途中
三,抵達醫院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一、救護技術員實施緊急救護之範圍限制
(一)救護技術員實施緊急救護地點:
1、抵達現場後對患者或傷者之評估及處治。
2、送醫過程中對患者或傷者的評估及處治。
3、抵達醫院後還未與醫院交接時的評估與處治。
緊急救護法第二十六條: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二.送醫或轉診途中
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上位處置前
1.緊急傷病患或大量病患之現場救護
2.送醫或轉診途中
3.抵達醫院前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二、送醫或轉診途中。
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大量傷病患之災難現場
送醫途中之急難救助
醫院之醫療人員抵達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