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1號「繼續經營」第18條之規定,如已辨認出使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惟查核人員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推斷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應評估財務報表是否適當揭露該等事件或情況。 --> 如財務報表已為適當揭露,可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無須附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如未為適當揭露,會計師應依案件之情況表示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