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主管機關所得採取之強制方法中,應如何決定先後順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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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32 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先間接、後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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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強制優先,例如怠金或代履行,後才有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27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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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行政機關可先採取間接強制之怠金方式,若甲公司仍繼續營業,則採取直接強制之停止營業用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方式。
若採取怠金方式,甲公司仍繼續營業,對於繼續罰以怠金,對於怠金不繳納,可交由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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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先間接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32條明定,除經間接執行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音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行政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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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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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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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原則,以對於人民侵害最小即可達成目的的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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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間接,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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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間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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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直接-->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