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
甲男與乙女原為論及婚嫁的情侶,但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生效前夕,甲突向乙出櫃,表明自己其實是同性戀,決定終止彼此的感情關係,以免耽誤乙的青春與幸福。乙一時無法接受現實,極度悲傷。乙的好友丙男為了安撫乙,用盡好言相勸,不見效果;最後,丙向乙表示,她年初借的 10 萬元借款就不必還了。丙卻打算等她度過情緒低潮,再向她索討借款。一個月後,乙得知,甲竟是與丙辦理結婚登記,心中充滿忿恨委屈。數日後,當丙向乙要求償還該筆年初借款 10 萬元時,乙冷答丙,自己說「不必還」,因此她已無償還義務。乙女此主張是否有理由?(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