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向甲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利息週年利率 5%,為期 3 個月,由丙為保證人並拋棄先訴抗 辯權,為避免日後口說無憑,甲丙約定保證契約應經公證以資為憑,惟丙一直未配合辦理公證。 甲因借款屆清償期未獲乙清償而向丙求償,丙則主張甲乙間之借貸契約未定書面,甲與丙未依約 並辦理公證,而拒絕履行。試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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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丙之主張俱無理由:
1.按保證契約,僅須雙方當事人之合意即生契約之效力,不以書面為必要。
2.本案中甲丙約定保證契約應經公證,惟其公證目的非契約生效要件,僅係如需雙方當事人一方債務不履行時得作為憑證。
3.綜以上所言,丙之主張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