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為一繼續性契約,故事用情是變更原則並基於當事人雙方資訊衡平原則,當被保險人危險增加時須通知保險人,以利保險人作契約上的調整
(一)危險增加:幫被保險人的核保條件與當初投保時書面告知事項有變動並且危險的增加已達保險人需提議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時危險時之情況
(二)
1.參照保險法57條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需通知他方之情情事發生,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他方得以據為解除契約之原因。
2.另參照保險法59條之規定,危險增加情況,由被保險人所致者,應先通知保險人;非由被保險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時日內通知保險人
3.依保險法60條規定,危險增加情形經保險人提議另訂保險費者,要保人不同意新提議之保費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另,被保險人未於十日內通知保險人,而保險人因此而受有損害者,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