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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62442
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行政罰法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請說明所謂「一行為」之意義內涵。 又主管機關查獲業者於民國 104 年 3 月 15 日至 5 月 20 日間,就同一產品在多個有 線電視頻道上違法刊播藥物廣告共 82 次,其行為究屬一行為或數行為,應如何 裁處?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全力衝刺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此規定者,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裁罰。因此,藥事法第65條係課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又同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而「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藥事法第65條之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題意,甲係出於同一招徠銷售「遠紅外線治療儀」之目的,在民國103年2月11日至3月23日共41日期間,擅自刊播該藥物廣告達76次,核其時間密集、行為緊接,如無其他相反事證,應可認為是出於違反藥事法第65條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該當於一個違反藥事法第65條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一行為而非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