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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62445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A 直轄市對其轄區內加水站之衛生管理,訂定有「A 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並於該自治條例中就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概括授權主管機關(即「A 市 政府」,以下同)定之。該主管機關乃據此訂定「A 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 法」,該辦法除規定「以地面或地下水體為加水站水源者,水源供應業者應依水利 法取得水權後,檢具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源供應許可」外,同辦法第 11 條並規定:「(第 1 項)水源供應業者應依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通知事項,提供相關 資料或派員說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2 項)違反前項規定之水源供應業 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得廢止水源供應許可。」試問:前開辦法 第 11 條第 2 項關於主管機關得「廢止」水源供應許可之規定,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中
本題的關鍵 管見認為有兩點
1.涉及處罰規定,立法者可否概括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命令補充?
2.依據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條例可以制定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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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權益重大應符合授權明確性、使人民得以預見處罰規定,並且應以母法推論得知處罰規定。
(二)參地方制度法第26條: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法已明文規定,只得處一定期間限制,廢止許可並不在母法授權的規定當中,已逾越法定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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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如果真的要廢止許可,要使用行政罰法第二條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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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廢止許可不是不可以,但不能使用地方制度法授權自治條例的規定,必須是中央制定的特別法,再以行政罰法的規定去廢止許可,併與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