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防法第6條
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對其所支配之場所,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其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機關得依前項危險程列管複查
第一項場所用途特殊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第一項之全部或部分,不屬於第一項應設置火災警報器者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中央主管公告者,應設置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辦法由中央主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