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以下個人之財產,將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被繼承人依民法1138條與1140條規定之各繼承人 3. 前項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二、該贈與之財產不應併入遺產課稅,因王小姐已於101 年 12 月間已與鄭君之子離婚,與被繼承人無旁系姻親之關係,親屬關係已消滅,不為遺贈稅法15條規範之個人,故該贈與之財產免計入遺產稅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