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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54349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我國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那些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依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 算申報?那些營利事業可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對於免辦理所得稅結 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其完稅方式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laire
如上圖示
詳解 提供者:vmikmmu
1、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總機構、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者,原則上均應辦理結算申報,按累進稅率納稅。 2、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分支機構,亦無營業代理人,若其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按就源扣繳方式完稅。但下列例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以機器設備租賃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設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事業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事業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營業代理人按20%扣繳率扣繳,免辦結算申報。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其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50%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扣繳率扣繳,免辦結算申報。
詳解 提供者:Edward Lin林宗樺

依據所得稅法第三條。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1. 教育、公益、慈善團體或機構,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2.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3.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4. 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 5. 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6.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予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7. 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良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得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8. 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劃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 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做合理之分攤;其分攤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