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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專技高考_律師:中華民國憲法#46559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 2、3 項之規定,經專科醫師診斷為應全日住院治療的精 神疾病嚴重病人,於其拒絕接受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該嚴重病 人予以緊急安置,並指定二位以上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若仍 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即可依據法定程序向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所設之「精神疾病強 制鑑定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另依據同法第 42 條第 1、2 項之規定,緊急安 置期間最長可達 5 日,強制住院期間最長則可達 60 日;若經二位以上由地方政府 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強制住院期間; 每次延長期間以 60 日為限,但並無延長次數之限制。 請從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憲法權利保障的觀點,析論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 2、3 項, 以及第 42 條第 1、2 項有關「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之規定,是否牴觸憲法? (25 分) 

 參考條文:精神衛生法 第 41 條 (第 1 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 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第 2 項)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 定。… (第 3 項)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 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 護人。 … 

 第 42 條 (第 1 項)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 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第 2 項)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 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 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 者,亦同。 …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Vivian
抵觸部分有可能為平等、人生自由權,為國家社會安全所致行駛參考精神衛生法條文並無不可
詳解 提供者:james8968477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 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第 2 項)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 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 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