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何種情況下應指派或指定律師為其辯 護?有無例外?(13 分)某甲為原住民,涉犯刑法告訴乃論之傷害罪, 檢察官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 在偵、審階段,應否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12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為了確保偵查之中無罪推定之落實,以及偵查過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在被告未指派律師且為心智缺陷無法為完整陳述,或是被告為原住民時,應聯絡律師為其辯護,此外在羈押庭的審查時,因羈押為長時間之人身自由限制,對人權影響甚鉅,應給予被告在法庭上足夠的防禦能力,若未指定律師者,也應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但在以上情況若被告已有自己指定之律師,則不需要另行指派或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在審判中,若被告所犯為三年以上之罪、心智能力有缺陷不能完整陳述、原住民經通常審判程序、協商判決願受六個月以上刑期且未受緩刑宣告、高院一審之案件,應為強制律師代理,若無指定律師則應指派或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本題中,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若其在過程中從未自己指定過律師代理,則在偵查中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以保障其權利,而審判中因為簡易判決處刑,其不會經過開庭,並非通常程序,因此並非要求必須有律師,不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詳解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其他依法得申請法扶身分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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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何種情況下應指派或指定律師為其辯 護?有無例外?(13 分)
某甲為原住民,涉犯刑法告訴乃論之傷害罪, 檢察官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 在偵、審階段,應否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