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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78603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檢察官 A 偵辦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傳訊甲、乙、丙等多名證人,訊問中, 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應告知事項,其後即以甲為證人並經具結之 陳述,作為對甲提起公訴之證據資料,請問,檢察官對甲所作成之訊問 筆錄,得否於審判中作為證據,理由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檢察官 A 偵辦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傳訊甲、乙、丙等多名證人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