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陞遷意涵: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之陞遷情形,有"陞任更高職務"、"遷調相當職務"與"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三種情形。
(二)內陞與外補兼顧:
1.同法第2條明文,公務人員升遷以人與事密切配合,依擬陞任職務性質,依資績併重、內陞外補兼顧為原則拔擢良才、遷調歷練,期充實機關人力資源;前揭"內陞外補兼顧"指不可偏廢而非各佔職缺之50%,係因內陞制係能激勵士氣與明辨真材,而外補制能注入創造與活力,此二制各有其利與弊,唯有二制之兼用方有截長補短之效。
2.如何落實:
(1)限定界線法:
將公務人員分為高、中、低三種等級,而任用考試亦分為高、中、低三種等級,當低種考試及格者取得低等任用資格,並可藉年資與考績陞任至更高等任用資格。
(2)升官法:
如升官等訓練與升官等考試。
(3)規定比例法:
職位出缺時,規定其由內陞者與外補者各佔一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