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分所有建築物是現行都市居住最重要的生活空間之一,請依民法之規 定說明: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之定義,並說明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計 算方式,以及共有部分之修繕費負擔方式。(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民法第799條所述,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依民法第799-1條所述,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詳解
(一)
民法 第799條1項: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民法 第799條2項: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二)
民法 第799條4項: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民法 第799條5項: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三)
民法 第799-1條1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