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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專技普考_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86675
科目:專技◆保險◆海商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海商法第 139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 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學說稱 之為「合併原則(doctrine of merger)」。請說明其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