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室外儲存場所儲存之六類物品,以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硫磺、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或動植物油類為限,並應以容器裝置 (二)設置架臺者,其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架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定著於堅固之基礎上。2.架臺應能負載其附屬設備及所儲存物品之重量,並承受風力、地震等造成之影響。3.架臺之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4.架臺應設置防止儲存物品掉落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