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何謂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法有那些監督之機制?何種 情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
信託法 第69條: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二)
信託法 第72條1項: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信託法 第72條2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信託法 第72條3項: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信託法 第73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信託法 第74條: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信託法 第75條:
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三)
信託法 第77條1項: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信託法 第77條2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