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中,針對警察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所實施臨 檢,提出若干警察實施臨檢應遵守的重要原則,試分別敘述之。 (25 分)
詳解 (共 3 筆)
CSW1009
詳解 #5034005
臨檢前: 1.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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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郁布丁
詳解 #7512712
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方針對警察實施臨檢,確立了多項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財產及隱私權的重要原則。以下為該解釋所提出的核心守則:
1. 法治國法律明確性原則
- 臨檢要件明確化: 臨檢的實施不能由警察無目的、隨意地程序化進行。法律必須明確規定實施臨檢的要件、職權行使的界限與救濟程序。
2. 實質合理懷疑原則(發動要件)
- 禁止無故隨機臨檢: 警察不得純粹以「隨機、無故」的方式對人或場所實施臨檢。
- 特定場所發動: 臨檢場所須為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發生危害的處所(如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特定人發動: 對人實施臨檢,必須有相當理由足資認定該人「行為怪異」或「有犯罪嫌疑」,且有客觀合理的判斷依據。
3.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執行程序)
- 表明身分與事由: 警察執行臨檢時,必須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受臨檢者實施臨檢的事由。
- 准予同行之嚴格要件: 除非受臨檢者同意,或因無法查明身分且「客觀上有犯罪嫌疑」而有帶回勤務處所之必要,否則警察不得強制人民同行前往警察局或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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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比例原則
- 現場救濟與停止: 臨檢手段應與達成目的之危害防免成比例。若受臨檢人當場提出異議且警察認為有理由,應立即停止臨檢。
- 記錄並交付: 若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而繼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警察必須交付記載臨檢理由的書面(即臨檢異議紀錄表),以利人民事後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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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
詳解 #3471589
11 by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