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 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經濟部乃 發布「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作為執法之依循。試問:該審查基準之法律性質為 何?其內容對人民或相關機關是否具有拘束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