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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8647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在過去,軍警人員與國家之間,被認為係屬所謂「特別權力關係」 ,其特徵包括義務人所服義務具不特定性,且對之無從提起行政救濟。今,K 市消防局基於消防需要,在未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與 第 2 項之規定: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 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 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之級距與下限, 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並認為此乃公務員本應服之義務,且又屬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之要求,因此逕自依其所訂定的「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之規定,在未取得消防隊員同 意之前提下,對未領取加班費且未就超勤時數休假之消防人員,直接以 獎勵補償之方式補償。消防隊員甲,對於其所屬消防局之作為有所不服。 試問,其得如何提起救濟?且又應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我國公務員與國家間的關係,已轉為公法上職務關係:
我國國家與公務員之關係,由最早不得救濟、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特別權力關係」,藉大法官多次解釋如釋字243、491、611等,逐步削弱各面向旨揭關係的體現。在釋字785的解釋下,明確揭示我國公務員於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並不因公務員身分而與一般人民不同,顯已完全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藩籬,成功轉型歷來大法官解釋所稱的「公法上職務關係」,而在此種以職務為前提關係底下,公務員受法律保留原則的保護,針對侵害公務員權利之特別規則,除目的需正當外,亦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始得為之,否則公務員即得提起爭訟以為救濟。
 
二、甲得提起復審以為救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照釋字785號意旨,將對公務員「行政處分」之定義,由以往所採之重要性理論,轉變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即「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或公權利措施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於109年發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其中針對核定加班費部分,定性為行政處分。本案甲如對核定加班費之部分不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30、44條規定,於原處分到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以為救濟。至於上述K消防局認屬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言,皆為該局自行理解,並非可採。
 
三、甲可主張服務機關違反釋字785意旨及保障法規定
國家若要求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以外,從事與與一般執行職務相當之事,自應如同俸給般給付其加班費,此乃法定給付而非恩給,即公務人員之加班費,屬於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一環。若將消防員之補休、加班費在未考量消防員加班性質、強度密度、預算限制、個人意願,一律只給與獎勵補償,顯然有未適當評價及補償消防員加班之虞,侵害消防員之服公職權,且亦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所訂的框架性規範有違。綜上,甲可於復審時主張上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