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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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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094年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地政(簡任)#3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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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4年 - 094年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地政(簡任)#32914
科目:專技◆土地行政
年份:9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4年 - 094年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地政(簡任)#32914
科目:
專技◆土地行政
年份:
9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大法官釋字第 580 號解釋指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款關於「租 約期限尚未屆滿而農地因土地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時,應以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土地 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之規定,尚無悖於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 之本旨;惟不問情狀如何,補償額度一概為三分之一,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修 正。試問:你(妳)對此點之看法如何?又對該規定之修正方向,有何建議?請申 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