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地籍測量為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整理之重要程序,對已辦畢地籍測量 之地區,再為「地籍圖重測」有其法定原因,試依土地法等規定說明之。 另地政機關於實施地籍圖重測過程中,依法須公告地籍圖重測之結果, 土地所有權人若對該結果不服申請異議複丈,並經主管機關通知異議複 丈之結果者,該異議複丈結果法律性質(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之定性 及其理由各為何?又地政機關依法於嗣後應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其法律性質及其理由各為何?試分析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