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第2項規定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2.獨資、合夥組織。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4.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依照相關法令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1.獨資、合夥之事業
2.總機構不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3.依照第11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4.依其他法令或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1、總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外
2、獨資合夥組織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組織
4、不能分配盈餘之機關團體
1.獨資 合夥
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3.第11條第4巷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4.其他依法令章程不需要分配盈餘的團體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