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會計法第 3 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下列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除了題旨所述「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等,尚應包括: 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上述事項與會計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所稱「公務歲計會計事務」直接相關者,列述如次: 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政事費用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歲計盈虧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