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對乙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以及租金 20 萬元。在訴訟 中乙否認甲請求之債權存在,並稱縱使甲上開請求有理由,因甲另積欠乙 100 萬元 之貨款,其亦得以此與甲之上開債權抵銷。法院審理雙方所提出之事證,結果認定 甲之借款請求為有理由,租金請求為無理由,而乙之貨款債權不存在,案經法院判 決確定。之後,乙對甲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前述該 100 萬元之貨款,就該訴訟法院 應如何審理並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