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依據買賣關係,訴請乙交付買賣標的物,因恐乙主張該項買賣契約已解除,乃合 併起訴,主張如買賣契約已解除,即請求法院判決返還價金,第一審法院判決交付 買賣標的物之訴有理由,乙不服上訴。若第二審法院認買賣契約已解除,交付買賣 標的物之訴無理由,得否就返還價金部分為辯論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