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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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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關稅會計: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6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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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關稅會計: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69070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關稅會計: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69070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依審計法第 27 條之規定,說明審計機關對於審竣完成案件,得為再審查之情況及期 限?另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之規定,上述期限應自何日起算?(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wendy
依審計法第 27 條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 2 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 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之規定,審計法第 27 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