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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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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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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32500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32500
科目:
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
9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有甲乙兩戶不同棟建築,已知甲戶為起火戶而乙戶為被延燒戶,火災時因乙戶不在而 消防人員為搶救需要,破壞乙戶之鐵門、鐵窗進入搶救,事後乙戶提出補償要求,消 防機關應否補償?其依據之法令為何?並評述該法條合理與否?(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un
根據消防法19條所定 消防搶救人員,發生火災時或其周邊附近之土地、車輛、建築物,非經使用、破壞或限制其使用,不得達搶救目的時,得使用、破壞及限制使用。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經使用、破壞或限制使用,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人民之責任者,不得補償。 前項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損失之實際金額為限。 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自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故應其乙請求之時判斷乙是否能請求補償。
詳解
提供者:wendy6865
(一)消防法第19條 1.強制處分:消防人員對於火災處所周 邊,非使用.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限制使用,不能達到搶救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 2.補償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前項土地.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