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須具有證據能力:因此應經法定證據程序+合法調查方法。Ⅰ規定調查方法不得出於強暴脅迫+Ⅲ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2.仍需要其他必要證據作為被告自白之補強。§156條規定:不得以被告自白作為有罪之唯一證據。其他必要證據同時應具有證據能力,且其程度須達到足以確信被告自白之犯罪事實真實性之程度,若不能確實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即不可認定被告自白之真實性。(釋字582號) 3.且不得僅以被告以及共同被告之陳述即推斷其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