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湯姆本來是外國人,因結婚歸化為我國國民,歸化時間為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他 對參政很有興趣,擬於民國 107 年參選市長,請依據國籍法規定論述可否擔任民選 公職?並請一併論述,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那些公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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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依國籍法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湯姆尚無法擔任民選公職人員,此限制需待其歸化滿十年後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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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