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之工作者,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規範
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略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
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
制。
變形工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略述: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
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加以變更。
經公告之工作與變形工時者實施程序不同之利弊
其利者
勞工勞動條件尊嚴之維護
公告之工作項目之勞工變更工時相關規範(含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
以下同),直接攸關勞工生活及家庭平衡,且美為勞工情況不一,故適合勞雇雙方約定。
若強制規定應經工會同意或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有損勞工對勞
動條件自主之尊嚴。
簡化變更工時相關規範
公告之工作項目之勞工變更工時相關規範,經勞雇雙方另行約定,較經工會同意或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較為簡捷。
避免無法經勞資協商之困境
公告之工作項目變更工時相關規範,經工會同意或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自主性甚強,期使用同意權,恐會造成協商或討論之困境
機率大,致衝擊工作者變更工時相關之運行(作)。
其幣者
公告之工作項目受致中央主管機關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工作項目需由中央主管機管指定﹔惟現行非
典型工作及工作逐年增加,主管機關卻因無法放寬勞工勞動條件之基本水準,恐難以
跟上就業市場非典型就業形態之變化,致指定程序往往落後於勞工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