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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勞資關係#67087
科目:勞資關係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 約定,排除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本條並未如同變形工時 之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參與為要件,試以此分析本條規定之利弊得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734858
公告之工作者,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規範 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略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 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 制。 變形工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略述: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 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加以變更。 經公告之工作與變形工時者實施程序不同之利弊 其利者 勞工勞動條件尊嚴之維護 公告之工作項目之勞工變更工時相關規範(含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 以下同),直接攸關勞工生活及家庭平衡,且美為勞工情況不一,故適合勞雇雙方約定。 若強制規定應經工會同意或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有損勞工對勞 動條件自主之尊嚴。 簡化變更工時相關規範 公告之工作項目之勞工變更工時相關規範,經勞雇雙方另行約定,較經工會同意或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較為簡捷。 避免無法經勞資協商之困境 公告之工作項目變更工時相關規範,經工會同意或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自主性甚強,期使用同意權,恐會造成協商或討論之困境 機率大,致衝擊工作者變更工時相關之運行(作)。 其幣者 公告之工作項目受致中央主管機關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工作項目需由中央主管機管指定﹔惟現行非 典型工作及工作逐年增加,主管機關卻因無法放寬勞工勞動條件之基本水準,恐難以 跟上就業市場非典型就業形態之變化,致指定程序往往落後於勞工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