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工會合理門檻國際組織之看法
我國《工會法》規定
依我國《工會法》第十一條規定略述: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
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ILO 發布之第八十七號公約: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之保障
ILO 發布之第八十七號公約:第三條略述:工人及雇主團體應有權制訂其組織規章,自由
選舉其代表、規劃其行政與活動,並釐定其計畫。
政府機關不得對上述權利加以任何限制、或對其合法行使予以任何阻撓。
易言之,政府或主管機關對工人應有權制訂其組織規章,意旨包括組成工會條件(含籌組
人數最低限制等)及程序,依其訂定之章程進行籌組,政府或主管機關對不得對上述權利
加以任何限制。
對我國工會組成門檻加以評價
依我國《工會法》第十一條規定略述: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係基於
工會功能考量,
國情及企業規模影響工會組成基本門檻
工會起源於歐美,勞工深具勞工意識,自願組成工會力爭勞工權意。加上其企業規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