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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專技普考_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69557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滅火活動之強制處分規定如何?其補償規定又如何?試依消防法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Chiou Shiang Ning
為因應瞬息萬變之火場,防止火勢擴大及身命救助,消防機關於緊急時刻得行使破壞消防之權力。有關消防法規定之強制處分及補償規定臚列如下: 一、強制處分 (一)破壞消防:依消防法第19條規定,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二)封鎖現場: 1.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2.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3.消防指揮人員、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劃定警戒區後,得通知當地警察分局或分駐 (派出) 所協同警戒之。 二、補償規定 人民因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三、特別犧牲之適用:依大法官釋字第440號解釋: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受損失,如果超過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該給予合理補償。   綜上所述,消防機關於緊急危難時刻,非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人民之財產,導致其承受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詳解 提供者:張和忠

108/11/13  增訂並修正消防法條文

消防法第19條 已做大幅度修正

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 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 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 壞或限制其使用。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 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 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補償方式已經沒有明文規定用金錢了

詳解 提供者:shanelchen6795

一.滅火活動之強制處分: 為有效進行面火活動,消防法第19條至23條等規定,賦予消防人員得予強制處分之作為如下: (一)消防破壞權- 及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故又稱「破壞消防」 (二)警戒區劃定權- 1.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2.另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亦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三)水源使用權-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 (四)電源.瓦斯強制權- 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 二.補償規定 上述強制處分行為,除消防破壞權之行使,可能有侵害無辜民眾之權益外,其餘行為並非必要補償項目.故消防法第19條僅針對非負火災責任者,若因破壞權之行使,使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遭受損失時,得予以適當之補償措施.其相關補償事宜整理如下: (一)補償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償對象-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所有人 (三)補償例外-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四)補償方式-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五)補償期限-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詳解 提供者:JASON

回 14樓,請別誤導大眾。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詳解 提供者:范國峰
不知道
詳解 提供者:Jane Chang
1冷 滯熄 隔離 中斷聯鎖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