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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法規概要#9460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另外擁有 B 地,並 於 B 地上設定地上權予丁。甲所經營之公司因新冠肺炎(COVID-19), 經濟不景氣而生意大受影響,擬出賣 A 地之應有部分及 B 地變現,以支 援公司之營運。試問,乙、丙、丁依土地法之規定可以主張何等權利? 乙、丙、丁所主張之權利在本質上有何不同?(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vikey3309

一、甲、乙、丙之A地為共有土地/依土地法34-1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乙、丙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甲之應有部分,以簡化或消減共有關係、避免所有權畸零分散、降低共有人數
二、依土地法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丁為B地之地上權人得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以使所有與利用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之效用,使法律關係單純化,避免紛爭。


乙、丙之優先購買權為債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乙、丙僅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丁之優先購買為物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其契約不得對抗丁(具塗銷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