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法》第88條第1項前段:「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二)構成要件分析:
錯誤之種類:物之性質錯誤
所謂「物之性質」包括來源、作者、真偽、品質等。
本案中,甲誤認該畫非真品,屬於對「物之性質」的錯誤。
且真偽之誤認於藝術品交易中,屬於交易上重要事項(學說與實務肯認)。
錯誤須非出於表意人之重大過失
本案中甲非專業鑑定者,對於畫作真偽無從查證,似難認其有重大過失。
實務多數見解亦採「表意人非可歸責之錯誤」即可撤銷。
(三)結論: 甲對乙之買賣可依《民法》第88條撤銷其意思表示,買賣契約自始無效。
(一)乙雖後知該畫值百萬元,但契約已成立並履行,能否主張錯誤?
(二)構成要件分析:
錯誤是否存在於意思表示當時?
乙於轉售給丙時,已知該畫市價為50萬,並依此價格賣出,並無錯誤存在。
錯誤應存在於意思表示當時才可主張撤銷
《民法》第88條保護表意人於「表示時」有錯誤。
而乙之誤認價值為100萬之事,發生於契約「履行後」,與表示無涉。
(三)結論: 乙對丙不得主張錯誤撤銷,其買賣契約有效。